【刑事】法子英、劳荣枝案

时间:2020-01-14 16:26:40

身负七条人命,不知己命亦是命?

潜逃二十余年,伏待余年难为年。

——法子英、劳荣枝案

劳荣枝,或许很多人都没听过这个名字。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她的名字堪称家喻户晓。随着劳荣枝被抓这件20年前曾震惊全国的事再次被回忆起

一、歌舞厅坐台引诱猎物,仙人跳绑架残杀无辜。

(一)人物信息

劳荣枝,1974年生人,原系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

法子英,男,1964年生,江西九江人,无业,小学三年级文化。

(二)1996年,南昌

1996年7月29日,在南昌某歌舞厅坐台的劳荣枝将一个有钱的男人勾到临时租住的出租屋。法子英拿出刀来,逼迫这个叫熊某某的男人给家里打电话。但熊某某在抓起电话的一瞬间,企图报案,被法子英一刀杀死。两人搜出死者身上的钥匙,再把他肢解开来,一半留在出租屋,一半装进一个黑色的大旅行袋。

然后,法子英拎着这个旅行袋来到死者的楼下,神色自如地向人打听熊某某住在几楼。法子英站在601室门外,掏出钥匙,从容打开房门。这是晚上8点多,熊某某的妻子和他们两三岁的女儿都在家。法子英进去后,将旅行袋倒提起来,把碎尸块抖在熊妻的面前,让她拿钱。女人当时就吓傻了,将家里的20多万现金全都拿出来。孩子吓得直哭,法子英就先杀死母亲,再杀死小孩,然后将劳力士表、手机等洗劫一空。

遗留在西湖商城三楼出租屋里的熊某某的头和躯干,两天后才被邻居发现,发出一阵阵强烈的尸臭。

(三)1997年,温州

1997年10月初,法子英、劳荣枝又窜至浙江省温州市,法子英在与被害人梁某某(女,22岁)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发现梁某某有钱,遂与劳荣枝预谋抢劫。

10月10日,法子英携带一把尖刀与劳荣枝来到梁的住处,法子英手持尖刀逼住梁晓春,用绳子、电线将梁的手脚捆绑后逼其交出钱财。在从梁住处搜得现金、存折等财物后,法子英又逼迫梁骗一有钱人来梁住处供其抢劫,梁某某被迫打电话将刘某某(女,29岁)骗来。法子英在逼迫刘某某交出现金千余元、2.5万元存折后,也用电线将刘的手脚捆绑。法子英让劳荣枝携带抢得的手机及2.5万元存折到银行提取现金。在接到劳荣枝得手的电话通知后,法子英用皮带、电线将梁晓春、刘素清勒死,并从二人身上抢走欧米茄手表、雷达牌手表、手机、传呼机等。

(四)1999年,合肥

1999年6月底,法子英与女友劳荣枝窜至合肥市,两人租住合肥市虹桥小学恢复楼209室后,即预谋准备工具绑架杀人。

7月22日,法子英在白水坝一电焊门市部以“关狗”为名订制钢筋笼一只。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某歌舞厅坐台,物色到绑架对象殷某某。7月22日上午,劳荣枝打电话诱骗殷某某至其租房处。法子英手持尖刀逼住殷某某,将其手脚捆绑锁进钢筋笼。

为使殷相信其是绑匪,并尽快交出财物,法子英在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要做为名,将木匠陆某某骗至其租房处捆绑后,当场用尖刀猛捅陆的腹部、背部,将陆头颅砍掉,之后将尸首放入冰柜存放。在法子英的恐吓下,殷某某按法的意思写了两张字条给其妻刘某,要刘交钱赎人。

当年7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法子英用铁丝将殷某某勒死。之后,法子英携带自制手枪及字条来到殷家,向殷妻刘某索要1万元。刘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向警方报案。

现场位于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宿舍30幢409室。民警赶到后将409室包围。此时,法子英疯狂地叫嚣:“你们谁过来,我就打死谁。”并不时向外射击。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向室内发射一颗催泪弹。中午12时10分,法子英受不了熏人的烟雾,持枪向外逃窜,被民警开枪击断右腿擒获,当场缴获左轮手枪1支、子弹4发。

直到7月27日晚,邻居向警方报案,警方才找到了双岗虹桥小学恢复楼209室。打开门后,尸臭熏天。朝南的主卧室里,放着一个高约0.5米、长约1.5米的铁笼子,笼内一具仰卧的男尸,双腿弯曲,双手紧绑,面目黝黑,白齿森森,已经高度腐败。这具男尸即是失踪5天的殷某某。而劳荣枝早已逃之夭夭。

二、公诉机关毛锥指控,人民法院铁笔判决。

(一)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法子英1996年7月至1999年7月,伙同劳荣枝流窜作案。在南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肢解一人后,又窜入被绑架人家入室抢劫,为灭口杀死二人;在温州,使用暴力入室抢劫,为灭口杀死二人;在合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一人,在绑架过程中,为迫使被绑架人交出财物,又杀死并肢解一人。被告人法子英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人法子英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罚金二万元。2、犯罪工具尖刀一把、自制手枪一只等予以没收。

三、有法可法皆须法,无仇然仇不成仇。

(一)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34篇案例引用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追诉时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五)追诉期限的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六)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四、恶行历历,虐以无道;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1999年12月28日,恶贯满盈的法子英被执行枪决。而他的女友劳荣枝却逃亡了20年。数十年来,警方一直持续追缉劳荣枝。近几年,警方赴各地排查容貌疑似劳荣枝者的线索几十条,并通过提取劳荣枝直系亲属DNA,推动侦查工作进行。

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时,身负七条命案的逃犯劳荣枝于厦门一商场内被抓捕。20年前这一系列“仙人跳”杀人案的故事,该案手段极其残忍,令人咋舌,两人作案踪迹遍及江西、安徽、浙江三省,制造了3起血案、先后杀害了7人。

《左传》昭公六年孔颖达疏语中载,“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也”。然而自战国子产铸刑书始,便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并否定了先前的秘密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续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

我们有成文法的传统,又有完备的成文法律,却仍在现代社会发生如此惨无人道、灭绝伦寰的罪恶事实,这才是最令人瞠目、最令人悚然的。“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普法之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以案释法”,案者,情、况、事、故也;法者,律、令、格、式也。案举、法释,后如之何?惟无讼是求也,惟和、惟谐、惟大同、惟太平是求也。文者是求,冀读者亦是求。

撰稿人:山东智恩律师事务所     孙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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