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经五审·有借条的双方一定构成借贷关系吗?(本所承办)

时间:2022-03-11 09:44:52

案情简介

      201328日至2014912日期间,原告王某平通过本人及其丈夫吕某序、妹妹王某心的银行账户共计向案外人宋某科账户汇款11笔计226万元。2014111日,被告刘某荣就上述款项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王某平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年息14%,落款处由被告刘某荣签名”。同日,被告刘某荣与案外人宋某科名下的烟台某投资中心签订《入伙协议书》,项目名称:××××××项目投资,出资额945万元,到期年收益15%,收益分配:一年分配一次,到期分配剩余收益及归还本金。

      2015820日被告刘某荣向原告王某平发去短信:“用一生慢慢还”,“这些钱对我来说是灭顶之灾”。原告王某平于201576日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历经三次一审二次二审,现案件第三次一审已作出判决。

案情分析

      从被告刘某荣向原告王某平出具的借据“今借王某平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年息14%,落款处由被告刘某荣签名”。及被告刘某荣短信回复内容“用一生慢慢还”,“这些钱对我来说是灭顶之灾”来看,双方确实满足了借贷关系的证据基本形式要求。

      接案后,根据委托人刘某荣的案情介绍,本所作出案件初步分析意见:“双方虽然借据内容完整,刘某荣自愿作出意思表示,但双方不具有借款基础关系及民间借款的基本特征,无借款合意,应从案件的基础关系来作出应诉方案”。在庭审中,原告一致坚称双方于2014111日形成的借据,是被告刘某荣向原告王某平的借款后再将所借款项用于宋某科及其所在公司投资入股。并提交2014111日借条,及刘某荣短信回信“用一生慢慢还”,“这些钱对我来说是灭顶之灾”为借款证据。

      我所在庭审中则以双方没有借款合意,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具有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比如:所借款项的转入,款项流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措施,还款期限等等答辩。

      现案件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双方的争议焦点逐一审查,按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审查,发现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具有“借款合意”而驳回了原告王某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看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一定要审查双方的“借款合意”,谨慎审查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方能做到对案件的整体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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