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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丧葬费。
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逝世后,不分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
二、关于救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鲁劳发[1993]343号《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同时规定,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关于生活困难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 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按照鲁人社办发[2012]7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其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