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解读

时间:2023-01-02 00:30:46

云迷雾罩,正当防卫、防卫难识邪正;

雨霁月明,真象新规、新规终见假真。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这一法律概念最早规定在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当中,几经更新,最终落在了目前刑法的第20条。但正当防卫真正进入普罗大众的视野并且引发诸多舆论的时间,却是在近几年——藉着“于欢辱母杀人案”、“昆山龙哥反杀案”的东风。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是第20条中关于正当防卫的三款规定,从一般理论以及实务观点上来讲,正当防卫主要包含5个要点。

      1、起因要点:有不法侵害发生;2、时间要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要点:有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4、对象要点: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5、限度要点: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但是客观上来看,仅凭以上规定和理解,并不能达到司法裁判的相对统一,而且没有明确的指引和支持,公检法等部门认定正当防卫也难免牵襟掣肘。适逢于欢、于海明等系列案件相继发生,“正当防卫”一度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在系列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适时于2020年9月3日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同时发布了诸多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旨在在原有刑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一般防卫以及特殊防卫的适用标准,厘清与防卫过当或犯罪行为的区别,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本文就《意见》的几项亮点小叙一二。

      1、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可以实行防卫。

      一般来讲不法侵害容易被限缩理解为单纯的暴力行为,但实际上的不法侵害多种多样,侵犯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均可是不法侵害,因此针对非法侵入住宅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2、对妨害安全驾驶的,可以实行防卫。

      本规定意在回应屡屡发生的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的行为,同样的,对不法侵害的针对对象也不能做限缩理解,其既可针对本人,也可针对他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因此当遇到有乘客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时,可以实行防卫。

      3、对未成年人实施不法侵害的,可以实行防卫。

近年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行为数见不鲜,而可否对未成年人进行防卫的争论也未曾休止过。因此该《意见》明确,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4、“正在进行”的界限更加清晰。

      “侵害虽然中止、暂停,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正在进行”不是形而上的机械式的静止形态,而是一个完整的动态过程,举例说明:故意伤害的行为虽然停止,但施害人仍于周遭纠集他人、推搡或有言语恐吓等行为,有继续侵害的可能性,可以对其防卫;飞车抢夺者虽以取得财物,但仍在自己的追击范围的,可以对其防卫。

       5、明确斗殴行为与防卫行为。

       斗殴与防卫在外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实务过程中二者的界限经常被混淆,导致认定的标准相对极端,同时为了保护善意公民,做了以下规定:琐事引起的斗殴中,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6、防卫过当的标准缺一不可。

      20条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或”的关系还是“且”的关系有些微的暧昧,导致认定防卫过当常有争执。而本《意见》一锤定音: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明确,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综合考量社会认知和现实情况,“重大损害”不包括轻伤及以下。

       小叙至此,虽然社会问题千差万别,《意见》不可能包罗万象,但至少就普遍性、原则性的问题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则指引,强调了合情合法的理念,维护了公平正义的精神。有其撑腰,将使得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更加勇敢,也将使得后续的司法活动更加有速度、有力度、有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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