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需要十三份“遗产分割协议书”的矛盾纠纷专业化化解案例

时间:2020-09-25 10:20:42

案情简介       

      何某岭与张某梅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何某收。何某岭与何某收于2009年7月20日因意外触电事件同日去世,无医学证明二人死亡先后顺序。二人死亡时,何某岭名下有处农村住房。2012年张某梅所在的侯家村整体拆迁,张某梅与侯家居委会签订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张某梅于2018年9月25日去世,留有拆迁安置房屋两套,拆迁补偿款数万元,另有张某梅丧葬费数万元。以上三人生前未立有遗嘱,去世后遗产也未分割。       

       另何某岭父母均已去世,其有兄弟姐妹五人,即大姐何某芝、二姐何某香、三姐何某花(已去世)、四姐何某梅、弟弟何某强(已去世)。张某梅父母均已去世,其有兄弟姐妹四人,即大哥张某珊、大姐张某娥、二哥张某瑚、三哥张某连。

       近日何某岭近亲属与张某梅近亲属,共计9人,因以上遗产、丧葬费分割不清,多次向侯家居委会求助,居委会始终未找到妥善解决办法。本所担任侯家社区“一村一法律顾问”伊始,便积极参与该事件的调解和化解工作。    

 人物关系及时间轴

注:名字标红代表已经去世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人员众多,时间跨度较长,多种继承关系叠加,属于法定继承类纠纷中疑难复杂的案件。

      (一)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情形下继承人的确定      

       准确确定继承人是本案的关键。本所积极与当地村委会、派出所核实,核对各继承人身份信息,与当事人当面及时沟通,梳理了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并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      

       何某岭的法定继承人有五人,即大姐何某芝、二姐何某香、三姐之子张某虎(代位继承)、四姐何某梅、大哥之子何某庆(代位继承),其中张某虎、何某庆行使的是代位继承权,此项权利的行使是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设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规定的适用。且上述五人均是参加继承何某岭之母王某英继承何某岭的遗产。张某梅的法定继承人有四人,即大哥张某珊、大姐张某娥、二哥张某瑚、三哥张某连;何某收无法定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同时死亡如何确定继承顺序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死亡时间、死亡顺序的确定决定了被继承人范围以及遗产走向等关键继承要素。尤其是在涉及继承人人数众多,关系复杂的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死亡顺序的确定构成继承人范围以及遗产份额认定的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何某岭、何某收于2009年7月20日同日因触电意外事件去世,尚无医学证明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何某岭、何某收均有继承人,故推定长辈何某岭先去世、其子何某收后去世。

案件结果       

       2020年9月11日,各继承人齐聚在八角司法所人民调解中心,在八角司法所的主持下,本所参加律师将各方权利逐一释明,对继承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法明理。经八角司法所与本所共同努力下,侯家居委会大力协助下,各继承人最终达成一致,签署了一式十六份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各继承人各执一份,其余由八角司法所、本所留存备案。

经验总结       

      法定继承纠纷类案件的各方均有一定亲属关系,准确确定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死亡顺序,遗产范围,继承人继承份额等要素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的核心。       

      其中继承人范围的确定要进行实质审查,仔细核对各继承人的户籍信息、身份信息等书面材料,并结合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等见证人、证人的证明、陈述全面筛查,尽可能运用多种方式保证继承人无遗漏。       

      另外本案中被继承人同时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案例并不常见,此时应当准确适用法律推定,并向各继承人释明法律规定。只有各继承人清晰了解法律规定以及遗产分配方案,才能便于各方作出自愿协商分割遗产的决定,也有助于调解工作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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